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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2014-12-06 16:02:00      返回列表

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为确保你市(县)2012年秋季学期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的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现下达你市(县)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    万元,预拨2013年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为做好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列2012年支出功能分类2050399项“其他职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304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科目。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冀财教[2012]224号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免学费补助资金应由本级承担的部分。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免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县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严禁虚报学生人数,严禁用中央或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应配套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严格界定“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范围”,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学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不能在国家规定时限(教职成[2009]2号)坚持学习并达到规定学时、学习内容达不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不得享受免学费补助。三、关于已收取学费的退还1、退费对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3、退费标准。公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4、退费时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费退还工作。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附件:2012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表(分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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