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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分重修办法的暂行规定
2014-01-20 23:53:33      返回列表

为了适应我校一体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自2013年末,我校在所有专业实行了学分制管理,不及格学科进行重修是学分制的最终体现,这一定程度上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克服了以往学生补考走过场的弊端。为了规范学分制管理,现就我校有关补考重修做如下规定:

一、 重修范围:期末考试中学生所学的必修课、限选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

二 、重修时间: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进行。学期初由教务处确定重修时间,确定重修地点,确定授课教师,制定重修内容。

三、重修考核:重修结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进行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辅导的课时原则上不超过该学科所授课时的三分之一。

四 、重修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一个学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再安排进行一次重修,但重修费用加倍收取,重修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五、对于限选课重修不及格者,不再组织重修,该课程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对于没有修够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通过选修相应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取得相应学分。

六、最后一个学期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者,应当延迟毕业,实行重修,重修合格后,方可毕业;重修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其可先行就业,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学校可安排补考,学校根据补考成绩和就业期间的各方面的表现,决定其是否可以毕业。一年后,本人没有提出补考的学生,学校将按结业处理。

七 、重修实行按学分收取重修费的办法执行。第一次重修3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第二次重修按6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

八、 重修办法在适用于两年制及以上学生。

九、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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