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分制的架构
我校的学分制是在一体化课程改革的基础上,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的量和质,衡量学生是否具有毕业资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同时引入奖励学分管理办法,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进取精神。
第1条:制定专业方案
学分制专业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部、专业应以我校一体化专业方案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分制专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2条:课程设置
学分制专业方案将课程分为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学习领域课程)两部分,每门课程配置相应的学分,学分应细化到每个项目、情境。文化课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学时和学分,专业课程(学习领域课程)由系部统一调配学时和学分。
第3条:课程性质
所有课程分为核心课、选修课和活动课(含三大节、第二课堂、军训、德育实践周、社团等)三类。核心课应该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选修课和活动课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最终达到提升学生综合专业能力的目的。
学分制为学生提供了多种学习途径和方式,体现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因材施教的优势,它将教学的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教学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二 学分制的管理
第4条: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可分为:基础学分、能力拓展学分、奖励学分。
第5条:基础学分的确定与计算
1.基础学分
学分制课程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所规定的学分总和,规定了学生在学习中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体现的是学生的学习总量。
2.学分计算
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一般课程为16——18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实际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基础学分应细分到每个项目、情境中。
3.学生每完成一个项目、情境,经三方考评合格,即可得到该项目、情境学分,累计便是该生该课程的实际学分,充分体现分层教学的原则。
4.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基础学分为:二年制不低于110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60学分,四年制不低于210学分,五年制不低于260学分。选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6%左右。各专业据此制定相应的专业学分制标准。
第6条、绩点学分的确定与计算
1.绩点学分是每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计算学生学习优秀程度的单位,是确定学生综合素质是否优秀的重要依据。
2. 绩点学分与考试分数及考核等级的关系
序号 | 百分制 | 等级制 | 绩点 | 可否授以学分 |
1 | 100-90 | 优 | 4 | 可以 |
2 | 89-80 | 良 | 3 | 可以 |
3 | 79-70 | 中 | 2 | 可以 |
4 | 69-60 | 及格 | 1 | 可以 |
5 | 59以下 | 不及格 | 0 | 不可以 |
注:补考合格的成绩均以60分计,绩点一律按0计。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所有各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期所有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能在总体上反映学生在一学期中学习的质量和数量情况,
它是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依据。
第7条 能力拓展学分的确定与计算
1、第二课堂根据累计课时确定学分数目。
2、德育实践周、军训、顶岗实习等以一周为一个基础学分。
3、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等以32课时为一个基础学分。
4、根据学生在能力拓展活动中的的表现,有指导教师给出的评价确定绩点。
第8条 奖励学分的确定
1.各类竞赛获得奖励取得的学分
主要指专业学科、操作技能、体育、文艺、艺术等竞赛,具体奖励学分情况如下:
奖励级别 | 奖励 |
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 | 8-10分 |
在省级竞赛中获奖 | 5-8分 |
在市级竞赛中获奖 | 3-5分 |
在校级竞赛中获奖(三大节) | 1 -3分 |
在系部各学科竞赛或综合实践活动中获奖 | 0.5-1.5分 |
2. 参加各类社团活动取得的学分
主要指由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学生社团正常开展的活动及学科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如文学社、运动队、舞蹈队、器乐队、学生党校等,学期初应有计划,有训练或活动记录,且经学校考核合格,可按1学分/32课时奖励。
3、荣誉称号
对获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给予学分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各项奖以最高计,不重复)
荣誉称号级别 | 奖励 | |
省级 | 6学分 | |
市级 | 4学分 | |
校级 |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 2学分 |
2)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单项积极分子等 | 1学分 | |
3)文明班级(按年) | 每位成员0.5学分 | |
系 部 | 4)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按月) | 每位成员0.2学分 |
三 选修、学分置换与重修
第9条 选修
1. 学校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各年级、各专业的选修课(主要是第二课堂)及相应学分等情况。任课教师应编写《选课指南》,内容包括(1)课程名称(2)课程性质(3)课程内容(4)课时数(5)学分数(6)教学方式(7)考核方法,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选课人数低于2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2.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不应低于6学分,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第10条 学分置换
三大节、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等获得奖励学分可与专业相应的选修课、文化基础课的部分学分相置换(乘以置换系数)。
专业教学、德育实践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为必修,不得置换。
第11条 重修
1. 必修课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部分项目,合格后获得项目补偿学分,并计入该科总学分。
2. 重修必须缴纳一定的重修费,具体标准见《重修管理办法》。
四 评优及就业
第12条 评优的条件
超过总基础学分10分以上且平均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即为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方面优先推荐。
1.超过总基础学分10分且平均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由系主任优先推荐
2.超过总基础学分20分且平均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由教务处优先推荐
3.超过总基础学分30分且平均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由主管校长优先推荐
4.超过总基础学分40分且平均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由校长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