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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15-02-02 21:10:50     作者:招生就业 返回列表

为增强我校师生的实习安全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质量,保证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单位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考察和选择,实习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  各系部会同学生处和教务处,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本系顶岗实习生资格排名表,排名表需明确标明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成绩以及总成绩排名,并详细表明由于成绩不合格、或受过某种处分,而不能推荐就业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按着企业需求人数下发各系,各系根据比例按德育积分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推荐学生参加面试。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受过某种处分,不与推荐。

第四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要集中采取召开动员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车辆、护送学生上岗。就业指导中心应根据天气、路况等因素,安排学生具体上岗时间;就业指导中心所联系车辆应手续齐全,不得联系使用超载、报废,无合法营运手续的车辆,否则,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将追究联系车辆人的相关责任;到达用人单位后,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未成年人需要学生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就业指导中心要在每个实习单位中选定1-3名学生担任小组长(10人以下1名,10以上视情况而定),负责实习中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保持与学生联系的通畅。

第七条  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某种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学校和实习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离职。如需要中途离职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家长和用人单位同意后,由家长接回,不得准许学生自行离开,否则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加强自身安全意识,遵纪守法,遵守安全规范。不允许从事一切非法活动,比如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到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场所活动,不得到污染严重不宜于身心健康的环境逗留。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实习期间,不得搭乘超载、报废、黑车等车辆,即便步行或骑车也必须自行注意交通安全,顶岗实习期间的交通安全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负责。

第十条  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的自谋手续,实习期间出现一切安全问题责任自负。未按规定办理自谋手续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护送学生上岗或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启动承德技师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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