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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技师学院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实施办法
2013-05-04 22:42:10     作者:学生处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参保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及时落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分为学校门诊治疗报销、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意外伤害治疗报销、住院二次报销、意外伤害伤残或因病身故一次性补助五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门诊报销办法

1、适用范围:本年度在校参加医疗保险的所有学生。

2、在校学生门诊定点机构有: 校医务室及医保中心定点医院门诊及医保中心定点药房。

3、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学生在门诊定点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2000元的按40%比例报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4、报销流程:

1)个人准备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本人持医疗保险证、诊断书、报销单据、到学校医保中心登记、办理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2)学生提交报销资料到学生医保资助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具体安排:

时间:主校区学生每月7、8日,上板城校区学生每月10日。

地点:主校区:一号教学楼503室  学生资助医保中心 联系电话:2072860

上板城:教师办公楼405室      学生处       联系电话:3050272 

3)经医保中心审核盖章签字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报销时间为每月15日。

财务处地址:主校区行政楼一楼123室 

二、住院治疗报销办法

1、范围:适用于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学生。

2、普通住院基本部分: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超过部分按50-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7-11万元。

3、报销流程:

1)学生住院可凭医疗保险证到住院交费结算处直接报销。

2)学生未在本市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到市医保中心手工报销,具体资料如下:①学生准备住院报销所需资料:本人医疗保险证、病例本、报销单据、出院明细表、出院记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以及在市医保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申请。

②本人准备报销资料齐全后可直接提交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地址:承德市清风东街3号 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2033128。

③如学生有困难,也可以委托学校医保中心报销。

三、意外伤害报销办法

1、范围: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学生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情况不予支付。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校学生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为90%,最高支付意外伤害限额为6000元。因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不超过300元的,可在校内门诊统筹基金内按100%报销,每人每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3、报销流程:

1)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由本人或家长到市医保中心填写意外伤害鉴定书,意外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垫付,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本人医疗保险证、病例本、报销单据、出院明细表、出院记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事情经过和两个学生签名的证明材料)交学校医保中心,审核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四、二次校内门诊报销办法

1、二次校内门诊报销比例: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所支付医疗费总额在经市医保中心报销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可在校内门诊统筹基金内按20%比例进行二次报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每人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2、二次报销流程:携带学生医保证,到校医保中心领取校内门诊报销单,填写门诊统筹就诊明细台账,出示市医保中心第一次报销总收据,可在校内门诊统筹基金中进行二次报销。

五、意外伤害伤残或因病身故一次性补助

1、一次性补助比例: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学生身残的等级的认定,认定标准给付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一次性补助标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一次性补助时,5000元以下由学校补助后,报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备案;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上报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批准,学校补助。由学校享受补助学生应出具相应的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见附件)

六、校内门诊救助

在校参保学生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医疗费用金额庞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支付困难;或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出具相应困难手续。经校领导研究,审核通过,由校内门诊统筹资金给予学生适当救助。

七、其他

1、在校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以及家住外地学生在寒暑假回家期间患病住院的,应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15日内(在寒暑假内的可待假期结束后15日内)持医院和学校出具的证明,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在学校专管员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转外地住院的标准核销。

2、本实施办法学生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①学校门诊定点机构:校医务室及医保中心定点医院门诊及医保中心定点药房。如在寒暑假期间生病住院为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必须为医保定点单位),在住院的3天内与主管老师联系备案,医保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申请,报销。如在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为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必须为医保定点单位),在住院的3天内与主管老师联系备案, 取异地就医申请及意外伤害鉴定书,报销。

②无论学生因何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医保的定点单位,无正式医院发票收据,不予报销。

3、其它不明事宜可咨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七、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原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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